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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购房者,或为了享受单位房贴,或为了享受他人的公积金贷款待遇,在买房过程中,以他人名义购房,或者在自己的产证上写上他人的名字,起初当事人各方相安无事,但随着房价节节攀升,一些人见利忘义,违背当初承诺或约定,争夺房屋。如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系表兄弟,王某托吕某为其寻找合适的房源。吕某告知王可以用其单位职工名义购买优惠房,双方遂约定原告王某出钱,以吕某名义购房并贷款,约定房屋产权归王某。后王某将大部分房款交于被告吕某,并按约定办理购房事宜。吕某取得产权证后,70多万元的房屋已涨到150万元,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不得已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权,法院虽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亲情破裂、其中的折腾之苦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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