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网资深律师解析: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近日本站律师接到咨询,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我们想问一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具体到以上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先盖章传真给受要约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受要约人盖章回传给要约人属于承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与该要约内容一致的或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该承诺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受要约人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受要约人修改后盖章回传属于新要约,应当再次经过要约人承诺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重新确认该传真的内容。未经过要约人确认,变更的内容对要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二是在不放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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