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主题:如何应对买方拒收货物?
留言内容:追来律师你好,上海某副产品公司向我公司订购了一批鲜活产品,向我们交纳了部分订金,但我公司送货上门时,对方找各种理由拒绝接收,我们该怎么办?
您的姓名: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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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你公司与对方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对方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方交纳的是订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所以不能适用定金没收的定金罚则
再次、因货物属于鲜活产品,不及时交付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损失,所以建议你向有关部门提存或变卖以减少损失,然后向对方主张你收回货款的权利,对方拒绝的话你可以诉讼!
所谓提存: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提存的要件 ①必须有合法的提存人; ②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提存的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④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 《担保法》规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目的,而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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