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信用证与合同
 

信用证通常是申请人(贸易合同的买方)根据合同条款而开立的,其目的是希望受益人(贸易合同的卖方)通过执行信用证条款,从而完成合同中有关卖方的责任或义务,保障买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益。然而,根据信用证业务规则,信用证与可能作为依据的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是互相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外贸中信用证和合同的关系 
   
合同是买卖双方意思一致的书面表达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理赔、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中的支付条款中,就要规定货款的支付方式。如果双方选择信用证支付,那么才有信用证的出现。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作为出口方,在审证时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审查信用证。凡是有合同之外的额外要求的,都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当然,对出口方有利的变化还是悄然接受的好。

    但信用证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如果该信用证一旦被接受,哪怕它与合同并不完全相符,双方都得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方能确保收汇的安全。

    可以形象地说,合同是父,信用证是众子之一。鉴于它的重要性,可以称它为长子。某一件事,父可以交给老大去办,也可以交给老二老三去办。老大毕竟是老大,可以创造性地作出一些不完全符合老父心思的某些决定,家庭规则是默许的,而且一旦修改意见通过,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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