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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 一件民事案件,从起诉受理到判决生效付诸执行,一般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该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消耗、挥霍财产;二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因天气变化使争议标的物腐烂、变质、毁损等。为了使今后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比如被申请人确有隐匿、转移、变卖、消耗、挥霍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不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提起诉讼前可否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指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一旦被转移或者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争议的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不同,诉讼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申请诉讼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无从认定,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防止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法律要求申请诉讼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请求财产保全的范围和保全的措施是什么?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考虑保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指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请求保全的数额基本相等。比如,甲欠乙10万元人民币,乙为了防止甲转移财产,只能申请保全10万元的款项,而不能将甲在银行的100万元存款全部冻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比如,关于一幅字画的所有权争议,不涉及房产问题,应当就该字画申请保全,不应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房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匿。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帐。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怎么办?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并可能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损失。比如,错误扣押运输工具会减少运输收益;错误冻结资金会影响企业生产。因此,申请保全错误,给他方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紧迫的时间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人民法院难以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全面审查,作出准确判断,而只能根据申请马上采取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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