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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关系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怎样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 |
1、“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法律条款。具体来说,是指在租赁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租人可以通过出卖、赠与、抵债等方式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该转让行为不得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关系仍然有效。 2、我理解你所谈的“物权优于债权”中的“物权”应该是指担保物权之一的抵押权,这实际上就是通常说的设有抵押权的债权优于一般债权而受到清偿的法律制度。该项法律制度散见在诸多法律法典之中。 3、值得注意是“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律制度,对本例而言,即使在出租人因抵押权被其债权人申请实现(清偿)后,而丧失所有权的情形下,承租人仍然可以援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维持原租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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